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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城区幼儿园教师紧缺问题,保障城区幼儿园教学需求,根据市委编委批复的选调计划,2023年城区幼儿园面向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公开选调24名在编在岗教师,现就选调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选调幼儿园教师24名,具体岗位条件等详见附表。
二、选调范围、对象和条件
1.本市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不含襄安中学教师);
2.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心健康,能胜任幼儿园岗位教学工作;
4.具有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资格证书;
5.其中涉及年龄条件的,如“45周岁以下”为1977年12月10日以后出生(以身份证为准);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原农村高中撤并学校教师报考,年龄、参加工作时间不限。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①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②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者非试用期内不定等次的;③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初审、考试、资格复审、公示、自主择岗、调动和聘用等步骤依次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11日,由农村学校(中心校、市直学校为单位)组织报名并汇总上报。
2.汇总报名地点:无为市教育局一楼办事大厅
3.报名所需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所在学校同意报考介绍信(以学校为单位出具总介绍信,注明报考人员名单、现任教学段、学科)。
4.报考者分岗位组报名,每人限报符合条件的岗位组。
5.报考者持上述材料到所在中心校(市直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如实填写《2023年无为市城区选调幼儿园教师考试资格审查表》,上交报名所需材料复印件。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报名时缴纳考试费45元。资格初审工作由报考者所在中心校、市直学校负责,各类证书复印件均由单位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笔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综合知识。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以学前教育知识为主,占50分;教育综合知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方法、教学设计撰写、教师道德素养等专业素养,占50分。考试不设开考比例,设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考生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上午9:00-11:00。
12月15日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无为市教育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准考证。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资格复审
根据考试人员笔试成绩的高低顺序,按与选调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的,依次以教育综合知识成绩高的、教学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各科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办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市教育局负责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无为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予以全程监督。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于选调工作全过程,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选调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学校和相关人员将予以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报考人员将予以责任追究同时取消当年及之后五年的选调资格。
(四)公示
资格复审合格后,拟选调人员名单在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确定为拟选调对象。
(五)自主择岗
公示结束后,根据考试人员笔试成绩的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自主择岗。对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择岗产生的空岗,实行一次性递补。为保证选调工作严肃性和城区学校办学需求,对自主择岗后放弃选调资格的报考人员,五年内不得参加城区教师选调考试。
(六)调动和聘用
为保持教育教学秩序稳定,选调程序完成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办理选调对象的调动手续。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须在选调学校参加岗位竞聘,没有相应空岗指标的,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四、其他事宜
有关教师选调工作的所有事宜均提前2日以上在无为市教育局网站(https://www.wuhu.gov.cn/public/column/6603481?type=4&action=list)、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不再通过其他渠道通知。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按选调计划、规定条件或擅自更改选调公告给选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考生,视情节轻重,按人事考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由无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3-6322645(教育局)
监督电话:0553-6340693(市纪委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1:2023年无为市城区幼儿园选调教师考试资格审查表.docx
附件3:2023年无为市城区幼儿园选调教师岗位表.xlsx
附件2:2023年无为市城区幼儿园选调教师考试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xlsx
2023年12月7日
皖公网安备34010402703760号